南通离婚案件律师

联系电话:13328063115
律师信息
黄晓楠-南通离婚案件律师照片展示

黄晓楠律师

  • 律所: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328063115

  • 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路1号文峰城市广场6号楼22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多份遗嘱存在时哪份优先?

添加时间:2026年7月17日 来源: 南通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多份遗嘱存在时哪份优先?

在处理多份遗嘱效力优先性问题时,律师需遵循以下逻辑步骤进行判断:

1. 审查遗嘱的有效性:首先必须确认每一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如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无效的遗嘱自始无效,不参与优先性比较。

2. 适用“后遗嘱撤销前遗嘱”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有效遗嘱时,法律推定立遗嘱人后来的意思表示覆盖了先前的意思表示时间在后的遗嘱效力优先于时间在前的遗嘱。

3.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废止: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即2021年1月1日之前),《继承法》曾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绝对效力。如果最后一份遗嘱是合法的自书遗嘱或打印遗嘱,即使之前存在公证遗嘱,也以这份最后的非公证遗嘱为准。

4. 内容互补与冲突的处理:

若多份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同,内容互不冲突,则各份遗嘱均有效,分别执行。

若多份遗嘱对同一财产的处分存在冲突,则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

5. 证据保全与举证责任:在实际诉讼或继承办理中,主张最后一份遗嘱有效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担证明该遗嘱真实性及合法性的举证责任遗嘱的形式合规性(如见证人资格、签名、日期等)至关重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未提及财产将如何处理?

在遗嘱继承中,若被继承人(立遗嘱人)所立遗嘱仅处分了部分财产,而未提及其余财产,对于这部分“未提及”的财产,其处理方式遵循“遗嘱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具体而言:

1. 遗嘱效力范围限定:遗嘱仅对遗嘱中明确处分的财产产生法律效力。遗嘱未涉及的财产,不属于遗嘱继承的范围,遗嘱继承人不能依据该遗嘱主张对该部分财产的权利。

2. 适用法定继承:对于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该部分财产将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3. 混合继承模式:在同一继承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即遗嘱中指定的财产按遗嘱分配,未指定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分配。两者互不冲突,分别执行。

4. 特殊情况:如果遗嘱中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其余所有财产归某人所有”,则该兜底条款有效,其余财产按遗嘱处理。但若遗嘱完全沉默或未设兜底条款,则严格适用法定继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多份遗嘱并存时,不再以公证与否作为优先判断标准,而是严格遵循“时间优先”原则,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建议在处理此类事务时,仔细核对每份遗嘱的订立时间及形式合法性,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协助进行遗嘱效力认定,以确保遗产分配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联系电话:13328063115

Copyright 2018-2026

南通离婚案件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