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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全部财产赠与儿子,还能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吗?

2018年6月28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例回放】
  年近七旬的郑先生与妻子共同养育了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家立业。郑先生的妻子于2015 年去世,妻子去世后郑先生颇受打击,担心自己有一天突然离世却未对遗产进行处理,因儿子平日里颇为孝顺,加上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郑先生将全部财产赠与儿子,女儿得知此事后颇为不满,便对郑先生不闻不问,郑先生则由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度日。2018年初郑先生儿子因投资失利将父亲所赠财产全部亏损,并欠下巨额债务,无力承担郑先生赡养费,郑先生此时已无任何财产和收入来源,便找到女儿郑小姐并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6000元赡养费。郑小姐觉得非常委屈,父亲在2015年将所有财产赠与儿子,可见父亲之偏心,现儿子无力赡养便要求自己支付赡养费,对自己极不公平,且自己现在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如此高额赡养费,便拒绝郑先生请求。郑先生对郑小姐此举非常气愤,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郑小姐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6000元赡养费。
  【律师评析】
  对于此案,广东风泽律师团家事律师评析如下:
  一、子女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赠与财产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由此可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且没有附加前提条件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要求。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财产赠与的多少,不影响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承担。在父母年老时,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郑先生对女儿郑小姐已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郑小姐在郑先生年老时应履行赡养郑先生的法定义务。虽然郑先生将全部财产赠与儿子有失公允,但对自己财产自由处分系郑先生之权利,子女不得干涉,也不得因此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故郑先生在将全部财产赠与儿子后,仍有权要求郑小姐履行赡养义务。
  二、子女不能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本案中,郑小姐经济较为困难,这也是其未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经济困难不能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故本案中郑小姐认为自己经济困难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合理,若郑小姐认为每月6000元赡养费过高,可通过郑先生身体状况、日常生活水平、本地消费水平以及自己的实际负担能力等方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将酌情予以判决,若郑先生所主张的赡养费数额确实过高,法院将不予支持过高部分。
  本案中,郑先生将全部财产赠与儿子确实有失偏颇,郑小姐对此有怨言从人性角度而言似乎也无可厚非,但并不能因此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现郑先生年事已高,郑小姐除了给予郑先生经济上供养,还应给予郑先生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让父亲安度晚年。
  广东风泽律师团家事律师提示,若作为父母担心自己有一天突然离世却未对遗产进行处理,可提前通过专业人士订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或在专业人士参与下对财富进行规划,而不是盲目将财产全部实施赠与,由此引起子女之间甚至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不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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