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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房产未过户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吗?

2018年7月2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情简介】
  杜小姐与蒋先生是大学同学,结婚已有7年,杜小姐一直认为二人系青梅竹马患难与共的夫妻,彼此间的感情必定会长长久久,蒋先生也不会对自己变心。未曾想,二人终究逃不过七年之痒的魔咒,最近杜小姐发现蒋先生出轨办公室小萝莉,杜小姐得知此事后痛心不已,虽然蒋先生承诺离职并分手,日后再不与小萝莉见面,但杜小姐深知婚外恋是毒瘤,既已发生变难以根治,丈夫如今为了家庭与小萝莉分手,并不代表日后不会藕断丝连。且杜小姐历来有感情洁癖,无法忍受与自己朝夕相对亲密无间的丈夫心里还有其他女子的一席之地,这让杜小姐无法接受,杜小姐因此坚持离婚解决问题。夫妻两婚后生育一子蒋小某,5周岁,杜小姐唯一放不下的是自己的儿子,为了儿子将来生活条件良好,且无购房压力,杜小姐要求离婚后将蒋先生名下的房产给蒋小某,蒋先生同意这样处理,但由于房产还有三百多万贷款未归还,虽然找赎楼公司可以借过桥资金偿还,但未成年人无法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所以离婚后房产还需要继续登记在蒋先生名下。杜小姐了解这个现实的问题,但又很担心离婚后蒋先生若与其他女性结婚生子,蒋先生可能会反悔将房产给儿子蒋小某,为解决心中疑惑,杜小姐百度搜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解答如下:
  杜小姐的担心并非毫无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及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房产的赠与必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将资产完全转移至受赠人名下,否则在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一方随时可以予以撤销。
  但具体到本案的情况,这是属于离婚房产的赠与,与一般性质的赠与存在很大区别。早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房产未过户是否可以撤销赠与的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地法院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但随着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公布,关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已经比较明确。最高院的观点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综上可知,只要杜小姐在离婚协议书内将房产赠与孩子的相关事宜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表述,即便房产没有过户,蒋先生也不能任意撤销赠与。通常,我们在实践中都会在离婚协议中为当事人设置惩罚性的违约条款,明确义务一方不得在离婚后以赠与、转让、债务抵偿的方式将房产过户房产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否则将承担高额赔偿并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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