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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份离婚协议共存时,其效力该如何认定?

2018年7月27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例回放】
  吴先生和金女士于2010年10月在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12月,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婚后购买位于福田区价值600万的房子归金女士所有,孩子均由金女士抚养,吴先生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并可以随时探望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在亲人的劝说下和好。2018年1月,吴先生和金女士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在福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金女士抚养,儿子由吴先生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允许双方随时探望子女,福田区的房子一人一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离婚后,金女士认为吴先生应当履行2016年12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房产应全部归自己所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吴先生认为双方依据2018年1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应以该份离婚协议书为准,房产所有权应当一人一半。


  【律师评析】
  对此案件,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评析如下:


  一、本案中,两份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
  目前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诉讼离婚,另一种为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协议离婚需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此可知,欲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离婚协议书应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基础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本案中,吴先生和金女士分别于2016年12月和2018年1月签订离婚协议书,两份协议书均为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且均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对离婚协议书的要求。


  二、本案中,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知,用于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为附条件协议,无论是子女抚养还是财产分割,均以离婚为条件。当数份离婚协议共存且就同一事项的约定在数份协议中的表述不一致而产生争议时,确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应考虑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否最终用于离婚登记。
  本案中,吴先生和金女士虽于2016年12月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离婚未成,该协议实际并未发生效力。双方于2018年1月份重新签订离婚协议并依此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2018年1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为生效协议,双方基于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应该以2018年1月份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准,故吴先生无需履行2016年12月份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在现实生活中若夫妻双方有意离婚,对于因离婚涉及的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商议往往不是一锤定音,因此,在不同时间节点分别签署了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基于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当多份离婚协议书共存发生争议时,用于离婚登记且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往往会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因此,婚姻家事律师建议欲离婚的夫妻双方认真对待用于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应向专业人士请教,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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