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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遗嘱就一定能实施遗嘱继承吗?

2018年10月17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18年2月13日因病逝世,其妻子黎女士已于2013年7月20日逝世。两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张先生生前手写一份遗嘱,表明去世后登记在其名下的两套房产均归儿子张某一所有。经查,张先生与黎女士的父母均先于两人逝世,另张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均系其与黎女士登记结婚后购买,且张先生去世后还留有银行存款约70万、车辆一台。现张先生的女儿张某二向法院起诉,主张不认可父亲所写遗嘱的效力,要求分割张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一台车辆及70万存款等遗产。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故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张先生有权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其个人财产,遗嘱约定房产全归子女一方继承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张先生所立遗嘱系其生前亲笔书写,应属于自书遗嘱的情形,系张先生对其个人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张先生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当张某二无法举证证明前述遗嘱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所述之四种遗嘱无效情形时,遗嘱应为有效,继承人应按照遗嘱继承分割被继承人之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黎女士先于张先生去世,但在黎女士去世时,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张先生、张某一、张某二并未继承分割其遗产。本案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属于张先生与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前述房产的1/2份额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黎女士的遗产部分为前述各套房产的1/2份额。因黎女士去世时并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继承人按法定份额继承,故张先生、张某一、张某二各继承前述两套房产的1/2*1/3=1/6,张先生共计分得前述房产的1/2+1/6=2/3。故本案中张先生在遗嘱中只能处分属于其所有的2/3房产份额,其在遗嘱中对属于黎女士所有的房产份额的处分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故张先生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部分及属于黎女士个人所有的遗产应由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因张某一与张某二均系张先生、黎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两人应以均等份额继承前述遗产。综合计算,张某一可分别继承张先生名下两套房产的各2/3+1/6=5/6份额、车辆及存款的1/2份额;张某二可以分别继承张先生名下两套房产的各1/6份额、车辆及存款的1/2份额。
  综观本案,尽管张先生生前已立有遗嘱,明确约定遗产全由婚生子张某一继承,但实际继承情况却与其遗嘱意愿相背离,可见遗嘱的订立并非如大众所认为的将想法和意愿以文字方式表述即可,其中隐藏诸多法律问题及风险,例如:遗产范围如何确认、遗嘱形式如何选择、遗产份额如何有效等等,深圳遗产纠纷律师建议当事人在选择订立遗嘱时,最好可以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真正的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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