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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名下房产男女方共有,离婚后一方不想再共有怎么办?

2018年10月31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情简介】
  方先生与妻子花小姐离婚时约定妻子花小姐名下的某一套房产归夫妻共有,双方离婚后花小姐应配合方先生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然而二人登记离婚后,花小姐一直拒绝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提出将房产出售后分割房款,方先生考虑到孩子要居住在房产内,故而不同意出售。花小姐因此私自将房产挂在中介机构准备出售,方先生得知后决心争取房产所有权,要求重新分割房产,但考虑到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方先生不知如何才能把房产保住不被出售,又该如何起诉分割房产。故而通过网上搜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预约了团队婚姻律师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关于方先生的情况及诉求,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结合以往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经验解答如下:


  一、提起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之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前述规定,离婚协议经双方签订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协议的条款有异议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回归到本案,如果方先生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花小姐在签署协议期间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则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或要求撤销协议,籍此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作为原告方,方先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或证据不充分,法院通常会确认离婚协议效力,驳回方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方先生与花小姐离婚时仅约定了房产共有,但未明确约定共有的房产不得分割,故在离婚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根据前述规定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请求对争议房产进行分割,故方先生可以起诉主张分割该套房产,并要求将其共有的房产份额进行登记,籍此即可有效避免花小姐对房屋的越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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