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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彩礼该如何返还?

2018年10月31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例回放】
  顾先生和肖女士二人均为深圳市某婚介机构的大龄单身会员,有强烈的结婚意愿。2016年9月,经该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两人一见钟情,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10月,肖女士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福田区一套房产,顾先生支付一半购房款400万元,该房产登记于肖女士名下。2017年2月房屋装修完成,顾先生和肖女士搬入居住。双方共同生活至2017年4月,顾先生和肖女士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顾先生搬离该房屋。后顾先生联系肖女士,表示400万元购房款系彩礼,要求肖女士全额返还彩礼。肖女士认为顾先生400万购房款并非彩礼,而是自愿赠予的财产,拒绝返还该购房款。无奈之下,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肖女士全额返还彩礼。

  【律师评析】
  对此,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分析如下:
  一、顾先生400万元购房款该如何定性?
  彩礼系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过程中,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或价值的财物。彩礼是婚约期间赠与物的主要形式,但恋爱期间的赠与并不一定为彩礼。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主要有以下区别:1、赠与目的不同,彩礼系赠与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或是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恋爱期间的赠与往往是赠与人表达爱意的方式之一,系赠与人为增进双方感情而为之,多为赠与人自愿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2、给付时间和场合不同,一般来说,彩礼给付时间和场合相对正式,多发生在特殊日子,如订婚日等,同时,彩礼交付的场合相对正式,一般有亲友、媒人等人在场,恋爱期间的赠与的给付时间和场合则相对随意;3、给付财物数额不同,彩礼通常为数额较大的财物,该财物一般用于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后期购置结婚用品,而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双方为增进感情互赠一些金额相对较小的礼物或给对方父母赠送的礼品。
  婚姻家事律师提示,除上述区别外,在认定彩礼和恋爱期间的赠与时,仍需综合考量各地习俗、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双方赠与和接受赠与物时的意思表示来进行判定。
  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按常理推之,400万元的购房款难以视为情侣间的一般赠与。本案中,顾先生和肖女士均为婚介机构的大龄单身会员,有强烈的结婚意愿,且双方对所购房屋进行装修并同居生活,若顾先生经济实力不强,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顾先生支付的400万元购房款为彩礼,而非恋爱期间的赠与物。


  二、顾先生400万元购房款该如何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本案中,顾先生与肖女士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支付400万元购房款,现两人未登记结婚,顾先生要求肖女士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七规定,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在彩礼的退还比例上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法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判决返还彩礼时具有自由裁量权,通常情况下,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接受方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彩礼接受方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顾先生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是,法官会综合考虑顾先生和肖女士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肖女士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肖女士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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