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深圳资深离婚咨询律师,深圳离婚流程律师,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重婚会对共同财产分配产生怎样的不利影响

2018年11月13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例简介】
  陈先生祖籍系广东增城,其于1985年与胡女士在广东增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陈先生自1999年离开增城到香港经商后获得香港居民身份,于2003年用香港身份证与周姓女子在深圳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陈先生与周女士协议离婚。
  陈先生咨询自己是否已构成重婚?如果胡女士控告自己重婚,是否会对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分配份额产生不利影响?


  【律师评析】
  针对陈先生的咨询,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家事律师回复如下:
  一、是否构成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中陈先生的第二段婚姻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法律上的重婚,虽然陈先生用的是不同的身份证明文件办理的两次结婚登记,但是实质上行为人是陈先生这是毋庸置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前述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追诉时效应当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回归到前述案例,陈先生第二段婚姻关系已于2013年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故其重婚罪的追诉时效应当自其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满5年才届满。综上,陈先生构成重婚罪,且重婚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


  二、重婚会对共同财产分配产生怎样的不利影响?
  重婚并不会必然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分配必须是基于一方提出离婚才会发生,若胡女士和陈先生均未提出离婚的主张,在婚姻关系仍存续的情况下是不会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即使一方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亦不会受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重婚系认定一方存在过错的其中一种情形。因此,若胡女士、陈先生涉及离婚之诉,则胡女士有权基于陈先生存在过错向其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会通过对无过错一方给予多分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补偿。但多分的具体比例则会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但可以确定的是,基本不会因为重婚等过错导致“净身出户”,除非系过错方自愿放弃所有的财产权利。

联系我们申茵律师团

律师电话:13823139735

QQ:3572083912       邮箱:fengzelaw@163.com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1-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