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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婚姻,是否为法定离婚事由?

2018年11月20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情简介】
  项先生与江小姐二人经相亲认识,在家人及朋友眼中,男方帅气多金,女方貌美如花,可以说是相当般配。二人通过交流发现,彼此间有非常多的共同语言,均深感对方是可以相守一生的终身伴侣。恋爱期间,项先生对蒋小姐“发乎情、止乎礼”,从不会“毛手毛脚”,这让江小姐觉得颇受尊重,更认可了项先生的人品。之后二人很快结婚,不料婚后江小姐发现项先生在夫妻生活上非常冷淡,于是二人走上了就医、锻炼之路,但几经尝试依然没有进展,项先生失去信心,口头承诺治疗,但始终没有积极的行动。江小姐非常喜欢小孩,婚后本打算尽快生育子女,项先生的情况以及不配合治疗的状态,让江小姐深感失望,便向项先生提出离婚。项先生认为夫妻俩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除了没有夫妻生活,家庭生活非常完美,只要继续如此相处下去,一定可以白头到老,故不同意离婚。江小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前述规定提到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在于保护男女双方的性权利与生育权。诉讼中江小姐需要就项先生存在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是医院的就诊记录,夫妻双方讨论此事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均可证明,但建议在提交法院前做好公证。如果一方有生理缺陷,经过治疗后痊愈的,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情况一般有两种:其一是因生理缺陷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另外一种则是因生理缺陷能过夫妻性生活但是无法生育子女。根据现有的法律,第一种情况经久治不愈可以视为感情破裂,对于后一种情况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依据,也即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对于此类案件,法院还是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会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而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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