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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浅谈离婚协议注意事项

2018年12月6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众所周知,在我国法律规定背景下,夫妻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所谓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且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分配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方式。而中国自古以来就倡导“以和为贵”,因此大多夫妻考虑到双方共同的子女、双方家庭等因素而选择更加和平的协议离婚方式,避免夫妻对簿公堂、撕破脸皮。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离婚协议如何撰写。离婚协议实质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确认,绝不仅仅只是一个程序文件。现深圳离婚律师针对离婚协议中的各注意事项作如下分析。


  一、离婚协议何时生效?
  离婚协议虽说也是一份合同,但基于其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的特殊性质,离婚协议与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商事合同的生效要件存在不同。普通商事协议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生效条件是可以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协议无约定则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离婚协议却不能约定生效时间或签署成立即生效。离婚协议需夫妻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完离婚登记才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若夫妻双方仅签订离婚协议,但并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该离婚协议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日后双方起诉到法院,也不可将该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条款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但司法实践中,未生效的离婚协议在诉讼中有可能会作为法官对前述问题进行认定的一个参考。
  另外,离婚协议从其性质上来说是夫妻双方签订的契约,因此还需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若存在以上法条规定的情形的,即使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债务分担等非涉及人身性质的条款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是,这并不会影响离婚登记的效力。


  二、撰写离婚协议要重点关注哪些特殊情况?
  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约定往往是最核心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当事人对此问题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需要注意是否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若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第三方权利,离婚协议对该财产的分割需考虑第三方权利的确认以及分割方案是否获得第三方认可。
  2、若房产、车辆等尚有贷款未还清,夫妻双方在约定其归属时,需要考虑到银行是否同意变更贷款人、谁有贷款资格以及是否可以完成过户登记等实务问题。
  3、夫妻双方在分割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还要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另《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并不是当事人可以任意对外转让的,还需要参考《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看似简单,但是协议的制定、条款的设置并不容易。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协议离婚过程中只要双方能达成一致协议便大功告成,但协议内容并非夫妻双方随意约定都能最终实现,在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还要综合考虑到条款落实过程中的程序、法律实务问题。深圳离婚认为在专业离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离婚协议最为可靠,可确保协议最终能落在实处,避免因表述不当或约定的分配方案实践中无法履行等问题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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