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深圳资深离婚咨询律师,深圳离婚流程律师,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案一审开庭后,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会影响离婚进程吗?

2018年12月7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情简介】
  姚小姐与汪先生结婚十一年,儿子已满10周岁。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在孩子6岁时夫妻两就分居生活,各自居住在深圳福田区、南山区。2014年姚小姐起诉要求离婚,汪先生考虑到孩子,一审不同意离婚,因姚小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7年5月姚小姐第二次起诉汪先生,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10月法院安排了第一次庭审,庭审上汪先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2017年12月汪先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本案接下来会走向如何,姚小姐非常疑惑。

  【律师点评】
  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汪先生被刑事拘留,而涉及到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在此评析如下: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法院是应该先审刑事案件,还是先审民事案件,亦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同时审理。实践中,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根据个案情况,部分案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部分案件刑民并行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长的时间甚至超过二年,因此,在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为前提的情况下,不宜采取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方式,否则会产生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权益不确定期限的等待不确定的刑事利益的后果。如果刑事案件长期没有结果,民事案件就要长期搁置,这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公平原理。因此,对侦查、公诉乃至审判没有实质影响的部分民刑交叉案件可以先民后刑,以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民事案件被告的, 民事与刑事犯罪无关的可直接开庭,不受被羁押的影响。
  本案汪先生的故意伤害罪刑事审判结果,并不会影响到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抚养权及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的处理,且汪先生已经参加了一次庭审,在这次庭审中汪先生已经表态同意离婚,未来的第二次庭审,汪先生完全可以委托律师参加。且如果汪先生希望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汪先生后续应当继续出庭,那么办案人员可以凭《提讯证》和有效身份证明,由执庭法警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从看守所提到法院开庭,也可在看守所内的场所开庭。看守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法院提人开庭。即人民法院可以提讯该被羁押人到法院或在羁押场所开庭。

联系我们申茵律师团

律师电话:13823139735

QQ:3572083912       邮箱:fengzelaw@163.com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1-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