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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变成赠与财产,恋人分手后的析产纠纷如何应对?

2018年12月25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例回放】
  肖先生与秦女士通过某交友网站认识相恋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肖先生以秦女士的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秦女士名下,房产的定金、首付款及税款等均系先由肖先生转至秦女士的银行账户后,通过秦女士的账户付款。之后该房产每月月供亦从秦女士的银行账户中扣款,但有时肖先生会提前将款项转至秦女士的银行账户中以供银行扣款。现二人分手,肖先生认为自己对房产的贡献较大,产权属于自己,但秦女士则认为自己是房产的所有权人,肖先生对该房产的出资均系对自己的赠与。


  【律师分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肖先生与秦女士的争议属于同居析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指的是二人按一定比例享有财产所有权,区别于共同共有,比如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夫妻二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以及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肖先生与秦女士显然并未就共有方式进行约定,应认定为按份共有,但至于肖先生能否争取到房产所有权以及能争取到多少房产份额,关键在于肖先生能否提供清晰的房产出资证明以及对如何对秦女士主张的“赠与”提出有力的抗辩。
  肖先生最大的风险在于其所有的出资均系通过转账给秦女士后进行付款,现秦女士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其应当对赠与事实进行举证,一旦秦女士的主张成立,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因肖先生已将款项转给青女士,标的物已交付,此时肖先生已没有正当理由撤销赠与,故无论是房产所有权,还是出资款,肖先生均难以争取。为避免陷入此窘境,如何举证就非常关键。肖先生不仅需要通过梳理银行转账流水等文件来证明出资事实,还需要通过录音录像、往来信息进行取证,以抗辩秦女士提出的款项均系赠与的主张。另外,款项的金额大小亦会对是否能认定相关款项系赠与产生影响。
  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由于不具备婚姻关系的事实基础,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财产登记在谁名下或者由谁占有,法院会优先推定该方享有所有权,主张权利的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而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同居男女对于财产权属应当提前做好约定,对于重大资产,例如房产,尽量避免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只有事先做好预防,才能在不幸分道扬镳的时候妥善处置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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