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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会否构成重婚罪?对财产分割有什么影响?

2019年3月4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情简介】
  曹先生与谢小姐是高中同学,二人一起考上同一所大学,毕业后因谢小姐怀孕而登记结婚。婚后谢小姐未参加工作,一心一意在家带孩子,并于第三年生育了二胎。曹先生婚后深感生活压力,努力工作,在一家外资企业辛苦工作两年后辞职创业,创业后曹先生更是早出晚归,经常因为陪客户喝醉,以往曹先生喝醉后回家都是倒头就睡。自2017年3月份开始,曹先生每次喝醉后都抱着谢小姐哭泣,甚至下跪说“我爱你”、“永远不离开你”等煽情话,谢小姐觉得曹先生日常表现异常,便跟踪曹先生,由此发现其在隔壁小区包养了一名女子,谢小姐联想到曹先生最近的反常和偶尔的夜不归宿,确定了曹先生婚外情的事实。谢小姐考虑到两个孩子的成长,也割舍不下多年的夫妻感情,一直压着此事没有当面向曹先生提过,但谢小姐因为知道曹先生婚外情事实,心里郁结,生活中经常会发无名火,与曹先生基本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最后发展到曹先生离家出走向谢小姐提出离婚。谢小姐心想你在外包养情妇,我都没有追究,你却反过来跟我提离婚,心里痛骂曹先生负心汉数百遍不止,谢小姐由爱生恨,坚持要告曹先生和小三重婚罪,想让曹先生净身出户。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分析如下:
  一、曹先生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知,曹先生及小三都可以作为重婚罪的主体,但问题的关键是在于他们二人有无重婚的行为。重婚罪属于刑法上的自诉案件,谢小姐需要就曹先生与小三结婚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里的结婚可以是曹先生和小三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也可以是曹先生和小三另行在国内或国外办理了结婚证。对于第一种情况重点就在于他们必须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即邻居社里、朋友都认为他们是夫妻,且他们也是对外宣称是夫妻,如果只是宣称自己是男女朋友关系,则很难认定重婚。第二种情况则必须另外办理了结婚证,这种情况比较少见,除非曹先生和小三都是法盲。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谢小姐要取得前述两种重婚证的证据都非常难,当然在能提供他们的共同租房证明、邻居朋友的证言、生育非婚生子女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起诉重婚罪也还是有机会。
  二、婚外情会否导致一方净身出户?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知,夫妻一方与案外人同居的,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一次两次的婚外性行为,不一定可以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且我国婚姻法只在第四十七条就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作出了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并没有规定一方存在离婚过错的,应少分或不分财产。法院在查实一方存在过错情况时,可能会依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酌情多分部分财产给女方,但基本不会判决所有财产都归女方。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常说的婚外情不必然导致一方净身出户,除非双方达成净身出户的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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