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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约定一方负担孩子大学以上教育的开支?

2019年4月12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情简介】
  杜先生与蒋小姐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打算协议离婚,双方初步协议婚生子杜小某的抚养权归蒋小姐,杜先生同意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蒋小姐认为抚养孩子不仅仅是抚养到18周岁,18周岁正好是孩子上大学的年纪,此时孩子是没有任何收入,也没办法独立生活,而且将来可能要上研究生或出国留学,这部分的费用杜先生也应当承担。所以蒋小姐希望在离婚协议中将孩子就读大学、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学费、生活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杜先生认为抚养孩子都是到18周岁,即便约定了18周岁以后的费用承担,该协议也是无效的。双方对此产生了争议。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分析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可以书面约定由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承担均可。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前述条款明确了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另外,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亦有了明确的界定,但并未限制父母对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因此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书面约定关于上大学以后产生的学费、生活费共同负担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团队在代理当事人拟定离婚协议时,若客户有孩子,通常都会在离婚协议里就前述内容作出约定。具体到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子女系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而夫妻一方无证据证明子女有能力维持自己在校生活、学习的收入来源,即应当按照离婚时与另一方的约定承担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生活、学习所必须的费用,研究生或境外留学期间是同样适用的。
  对于提出要求对方支付相应费用的一方而言,应就自己提出的要求对方承担的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进行举证,例如提供学校出具的收款收据或支付相关费用的银行流水以便法院确定学费的金额。对于该子女的生活费,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消费水平以及被告夫妻一方的收入等情况酌情确定,对于子女在大学期间的非必要开支,被告夫妻一方可以不予承担。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负担子女上大学、研究生或境外留学的学费、生活费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部分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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