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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假”证据及法院的处理方式?

2019年5月23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情简介】
  彭小姐与范先生夫妻双方在闹离婚,彭小姐要求分割范先生名下的房产,范先生说购房的首付款150万大部分都是从父母、亲人处借的款,所以要求彭小姐与其共同偿还,对于范先生的这一观点彭小姐自然是不同意。另外,彭小姐认为范先生银行账户内至少有七八十万存款,但范先生却否认有这笔资金,说账户内的款项全部已经用于家庭开销。彭小姐担心范先生可能会制造虚假的证据在诉讼中用于对抗自己提出的分割房产的主张,特百度搜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咨询。


  【律师解答】
  离婚案件主要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感情是否破裂及过错赔偿方面的问题,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多年来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事案件,根据实践经验的总结,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存在假证据的便是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制造虚假债务的情形
  涉嫌债务作假很多体现在房产及公司经营成本上,因为购房资金在大城市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上千万,经济利益牵涉巨大,因此当事人为了避免财产分割而造假的现象较多,比较常见的是一方声称购房时曾向父母或其他亲属朋友借款,有的甚至会制造假的欠条或借条予以佐证。而公司经营则因为经常会有大量的现金流,很多人可能会通过制造虚假证据,假意说个人借款用于了公司经营并最终亏损,从而减少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金额,或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公司债务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承担。此时制造虚假债务的一方往往还能拿出匹配的银行流水及电子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在出现前述情况时,作为另一方来说肯定会极力否认相关债务的存在,而离婚案件如涉及第三人的借款法律关系,法院通常不会在离婚案件中直接作出认定和处理,因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只有原被告双方,无法列债务人或债权人为第三人。如果法院对该部分债务是否属实做了处理,可能会侵犯到第三人的利益,假如认定债务不成立,那么第三人及债权人岂不是连上诉的权利都没有了,这会严重影响第三人或债权人诉权的行使,导致对其权利的侵害。因此法院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债权债务。如果一方认为债务关系存在,可由债权人另行提起债务诉讼,届时若另一方有异议,则可以对欠条、借条等证据记载的借款时间等内容进行司法鉴定,且还需要分析款项进账后分别流向何处,以说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仅有欠条或借款,而无任何其他证据佐证,债权可能很难被认定。另外,制造虚假债务一方也将可能面临民事及刑事风险。


  二、制造虚假家庭支出的情形
  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想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自己名下掌握的财产,特别是银行账户存款,很多人在起诉离婚前甚至是诉讼期间,会通过大量的提现行为将存款取出,事后向法庭主张相关费用均用于家庭开支、赌博输掉、赡养父母或帮助姐妹亲友等,此时另一方在质证时应要求该方就其具体开销的项目、大致数额进行说明,并将相关的消费凭证出示,同时需要核查对方出具的票证是否为正规发票,分析其真实性与关联性。一般情况下,若对方主张在短时间内大额合理支出,且没有必要的和合理的票证佐证,法院对其诉求将难以支持。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会询问,到底多少金额内的款项支取会被认为具有合理性?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合理性的判断须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来认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收入情况不同、平时的消费习惯也不同,通过会根据当事人相关账户内资金流入流出的过往情况综合考虑。
  此外,法院也会基于双方日常的开销情况,对于在双方感情恶化或处于诉讼期间一方大量购买奢侈品或突然携父母出国旅游等开销巨大且不合理开支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会将此类费用认定为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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