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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了还款责任,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2019年6月17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情简介】
  苏小姐与丈夫彭先生夫妻双方结婚多年,婚后共同到深圳工作,因男方在某知名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市场部的相关工作,收入颇高,苏小姐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自2015年开始苏小姐与彭先生共同语言逐渐减少,感情也越来越淡漠,苏小姐以为是长久的婚姻生活让彼此间的爱情变成了亲情,互相不需要过多的言语便能继续过好现在的生活。不料2017年4月苏小姐从朋友那里听到彭先生有新女朋友的传闻,苏小姐进一步核实后才知道确有此事,苏小姐有感情洁癖,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故与彭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苏小姐担保,以彭先生名义在银行贷的250万元由彭先生来承担;并对双方婚后买的三套房产及现金存款做了分割。但离婚后彭先生经常欠款不还,银行多次给苏小姐电话要求还款,苏小姐解释说自己已经跟彭先生离婚,也约定了债务由彭先生承担,跟自己没关系了,但银行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苏小姐偿还。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彭先生向银行贷款时苏小姐作为担保人签字,本案涉及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以协议或由法院判决的方式明确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但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或妻不得以财产已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除非已经过债权人书面同意,否则夫妻离婚后债权人若向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则仍基于连带责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夫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对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的约定不能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作为其拒绝履行偿债义务的抗辩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内部之间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无效。另外,即使按照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连带责任内部相互之间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方式明确各自的债务份额,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亦应当平均分担债务份额。因此离婚协议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分配的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负担的分配原则,均是夫妻一方在实际承担偿债义务后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标准。
  回归本案,苏小姐与彭先生系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担的约定,体现了苏小姐与彭先生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作为夫妻之间关于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夫妻之间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约定,通常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共同财产的来源及分配比例、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等财产权利分配之间的平衡关系,并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故以夫妻之间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作为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合理亦合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前述规定,若将来银行起诉要求苏小姐偿还债务,苏小姐是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但苏小姐在实际向银行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的分担约定向彭先生进行追偿。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特别提醒: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会存在对外借款的情况,很多女性基于对丈夫的信任,丈夫让她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上签字她都会应承,也不会太详细过问借款用途,或者是男方说用于公司经营了,女方也不会再要求查流水,因为她们会觉得询问的太详细可能会让丈夫觉得自己不够信任他进而影响夫妻感情。另外,由于实践中对于有婚姻关系的借款方,银行在出借款项时通常都会要求配偶一方必须同时签名确认,否则贷款的审批根本无法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借款共同签名并非配偶一方的本意,但是基于配合获取贷款的目的,最终也往往会配合签名。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后有的借款确实是因为家庭开支或公司经营需要,而有的则可能是一方为伪造债务而制造出来的虚假债务,所以签字需谨慎,同时,在贷款完成后还是要关注款项的后续流转及使用情况,更要注意获取和保留相关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一旦夫妻双方签字确认了债务的存在,将来离婚时想约定由一方承担或各自承担多少比例时,建议提前取得债权人同意,以免将来仍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届时虽可主张追偿但也是需要耗费极多精力与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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