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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还能再要求分割银行存款吗?

2019年6月17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情简介
  徐先生与章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徐先生婚前在福田区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有还贷;为了方便婚生子学习,二人于2012年购置南山区学位房一套,登记在章女士名下。自2014年开始章女士在南山照顾婚生子的学习、生活,徐先生为了工作方便,周一至周五均住在其福田房产内,仅周末回南山房产与妻儿同住。长期的半分居状态,对婚生子教育理念的差异,导致二人频频争执,章女士经常抱怨徐先生对自己和孩子关心甚少,而徐先生则认为其全心工作都是为了家庭和孩子在付出。徐先生最后干脆不再回南山房产,两人正式分居。二人于2018年3月前往福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归章女士抚养,徐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剩余贷款各自承担,互不补偿;各自银行账户内存款归各自所有。
  2018年5月,章女士发现徐先生在南山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某陌生女性名下,遂怀疑徐先生与该女性关系匪浅,其极可能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背叛自己。章女士认为徐先生购房款项定是来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其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的,在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认定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重复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已予分割的财产。故夫妻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时,针对配偶一方银行账户存款何时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呢?


  一、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就双方银行存款归属进行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银行存款进行约定,应视为该部分财产尚未处理,双方登记离婚后仍有权提起诉讼,经法院查明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依法予以分割。


  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分割银行存款,但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
  (一)一方以协议离婚时不知对方银行账户内具体存款金额为由要求重新分割的。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误认为对方账户内应无大额存款,便轻易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归各自所有,自双方协议离婚后却发现对方存有大量“私房钱”而后悔莫及。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如夫妻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银行存款归属,则不论离婚时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金额多少,均应视为已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处分,双方理应遵守离婚协议之约定。任何一方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前述资金的,法院一般在认定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默认双方对对方资产情况知情,离婚协议之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再重新分割该部分款项。
  (二)一方以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银行存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对银行存款进行分配的,应视为仅对双方办理协议离婚这一时间节点的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处分,即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金额为准。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取现、大额转款等方式恶意转移存款的,此部分资金不能等同于银行存款,如其无法对前述转款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应视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可据此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转移款项。
  综上所述,本案中徐先生与章女士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章女士如无法举证证明双方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认定前述离婚协议之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归各自所有”,应视为对双方办理协议离婚这一时间节点的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处分,本案中若徐先生购买南山房产款项系全部来源于协议离婚时的银行账户存款的,章女士亦无权再重新要求分割该部分存款或对应房产;如徐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无合理事由转移存款的行为,章女士可在离婚后就其恶意转移的款项可再次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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