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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却发现已怀孕,怎么办?

2019年10月26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情简介
  江小姐与刘先生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因刘先生母亲身体欠佳,婚后刘先生一直希望能尽快生育一个孩子以了却母亲想带孙子的心愿,谁知两人结婚2年多江小姐一直无法成功受孕,两人多处寻医、检查均无法查明原因,夫妻感情也因生育问题消磨殆尽。2017年10月经两人协商一致决定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约定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房产归其所有,由刘先生现金补偿江小姐120万元。天意弄人,离婚后江小姐却发现自己已怀孕7周,江小姐认为两人系因无法生育而离婚,现在既然自己已经成功怀孕,双方自然应恢复婚姻。而刘先生则认为双方既已离婚,不同意将小孩生下来,并明确表示将来不会负担孩子的抚养问题。现江小姐担心如自己不顾刘先生的反对生下孩子,将来难以独自抚养其长大。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本案中江小姐与刘先生双方已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视为在法律上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自动恢复。若双方要恢复婚姻关系,须共同前往民政部门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江小姐系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江小姐若生下孩子,这个孩子仍属于婚生子女,但其特殊之处在于江小姐系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发现自己怀孕的事实,故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并未对子女抚养权作出相应处理。申茵、潘晶离婚律师团提示,即使江小姐与刘先生已经离婚,但两人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并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刘先生仍须与江小姐共同对孩子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非母亲存在以下情形,否则一般随母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故本案中如小孩出生后刘先生放弃争取抚养权的,则法院一般会认定小孩归江小姐抚养,由刘先生支付相应抚养费;如将来双方对抚养权的归属有争议的,则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确认抚养权的归属以及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应承担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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