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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青梅依依,竹马沙沙,“表兄妹”连理并蒂终成空

2020年4月16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情简介】
  蒋先生的父亲是位乡镇医生,母亲在县图书馆工作。文艺青年蒋先生自小酷爱诗海徜徉,特别向往“死生契阔,与子偕老”的美好爱情。16岁那年春节,姨妈一家携青梅竹马的表妹魏小姐回国探亲。自小一起长大、情窦初开的二个年轻人欣喜于5年后的重逢,彼此怎么看怎么顺眼。魏小姐秀美柔弱,蒋先生风趣幽默,二人谈天说地,默契融洽。蒋先生为之感叹“这不就是现代版的宝哥哥和林妹妹嘛”!
  此后两人时常通过越洋电话聊解相思。表妹20岁那年,姨妈一家回国定居,双方偷偷确定了恋爱关系,父母家人得知后坚决反对,认为二人是近亲,怕亲戚朋友说闲话,也担心将来生育的孩子有疾病,蒋魏二人不听劝告坚持在一起,魏小姐未婚怀孕,父母家人由此不得不同意这桩婚事。2010年6月双方在老家领取结婚证,婚后魏小姐生育了龙凤胎,甜蜜的二人世界因为两个小天使的到来幸福倍增。
  很多人都说,婚姻经不起柴米油盐和时间的打磨。自孩子读小学开始,夫妻俩的感情逐渐淡漠,生活不再是诗情画意,而是无休无止的恶语相向和激烈争执。2019年10月,魏小姐心灰意冷,带着两个孩子移居国外。不久,蒋先生收到法院传票,魏小姐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争取二个孩子抚养权,曾经的婚姻协奏曲突然划上了休止符,蒋魏二人终究未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诉讼过程中蒋先生称,案件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的母亲是亲姐妹,故二人属于三代以内旁氏血亲,双方的婚姻无效,魏小姐无权要求分割财产,且其应该将两个孩子送回国内由蒋先生抚养。双方争议颇大,关于本案蒋先生和魏小姐的婚姻是否有效,双方应如何离婚,婚内所得财产怎么分割,双胞胎孩子的抚养权又该怎么确认等问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申茵律师团婚姻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在此分析如下。


  【律师分析】


  一、表兄妹结婚后怎么“离婚”?
  在古代,许多表兄妹的爱情故事伴随文学作品被千古传唱,例如,“伤心桥下春波绿,曾是惊鸿照影来”、“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的陆游和表妹唐婉,“长门事,准拟佳期又误。蛾眉曾有人妒”,“金屋藏娇”的陈阿娇和表哥汉武帝等等。
  而现代武侠泰斗金庸也很喜欢写表哥表妹间的情感纠葛,例如“王语嫣与表哥慕容复”、“殷离与表哥张无忌”,可见“亲上作亲”是古代平民百姓的惯例风俗,很多表兄妹自小相识,青梅竹马,发展感情并结婚确实顺理成章;同时对于贵族王亲而言,近亲结婚更是巩固政权和家族实力的不二选择。
  但近亲结婚在现代社会已被禁止,现代科学和医学的飞速发展让人们明白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不利于后代健康。本案蒋先生稀里糊涂的与表妹结为连理,还生育了两个孩子,如今感情破裂要离婚,这段婚姻究竟该如何结束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第10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之规定可知,本案的蒋魏二人是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虽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多年,但是两人的婚姻由于违反婚姻法禁止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应属于无效。
  蒋先生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即便魏女士诉请离婚,蒋先生仍有权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规定,要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自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该段婚姻自始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和约束,也就谈不上离婚与否的问题了,故法院直接宣告婚姻无效就视为二人“离婚”了。


  二、婚姻无效后,孩子抚养权归哪一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之规定可知:
  本案中蒋先生与魏小姐的孩子出生于2011年,尚未年满十周岁,对于此类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受教育程度、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带与否及现实情况来综合判断,一般来说有两个孩子的,即便是龙凤胎也可能会一人一个。但具体到个案,还是需要由双方来举证证明各自的抚养能力及子女跟谁生活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申茵律师团曾办理过不少将双胞胎判归一方的成功案例,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无一不是收集了大量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且历经激烈的法庭辩论才最终获胜,故而证据的收集和组织才是决胜抚养权的关键。当事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谨慎对待,为稳妥起见,建议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介入。


  三、无效婚姻的“婚内”所得财产该如何分割?
  如前所述,本案蒋先生与魏女士的婚姻关系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之规定可知,关于“婚内”所得财产,可以先由两人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则按同居关系二人共同共有的原则来分割,在分割时依照财产实际状况、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原则予以公平判处。


  【结语】
  《红楼梦》里贾宝玉和林黛玉那“情中情因情感妹妹,错里错以错劝哥哥”、“情切切良宵花解语,意绵绵静日玉生香”的美好爱情令多少青年男女倾倒,在高鄂的续本里,最后贾宝玉果然兑现了“你死了,我做和尚去”的爱情宣言。
  两小无猜的表兄妹恋情放在文学作品里是如此令人神往,但二人若要在现代社会建立起“婚姻关系”,却不为法律和道德所允许。随着人们法律和优生意识的提高,近些年在城市中,类似本案表兄妹结婚的案件极少,本团队办理婚姻家事案件过程中接触过几例已属鲜见。本案当属经典案例之一,个中感情细节及其它过程远比本文之表述更复杂纵横,因隐私故,无法详记。感之慨之,并提醒有相似经历的人,勿入歧途!
  青梅依依,竹马沙沙,“表兄妹”连理并蒂终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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