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产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购买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对于私自出售共有房产的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私自出售共有房产的一方不仅要面临交易可能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还需对由此给配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买受人为恶意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得房产,原配偶有权向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何方?
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购房资金来源、产权登记以及夫妻双方是否有特殊约定等因素。
1. 购房资金来源:如果房产在婚前由一方完全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并且产权也只登记在该方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此房产应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2. 产权登记:按照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若房产证上仅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那么法律上认定该房产属于该方所有。
3. 特殊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房产归属有明确书面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一般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有特殊情况,例如对方参与还贷等,则可能涉及到权益分割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需处置共有房产,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将可能因侵犯对方财产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甚至交易无效等后果。建议在涉及此类重大财产处置事项时,务必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交易合法有效,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