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双方自愿签订的赡养费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赡养费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涉及亲属间财产关系和扶养义务的合同,同样需要满足上述生效要件。
具体到未经双方自愿签订的赡养费条款,如果存在欺诈、胁迫、误解等导致一方或双方未能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则该条款可能因违反“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有效要件而无效。此外,若赡养费的约定明显不公平,且显失公平的原因在于非自愿签订,也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夫妻双方在欺诈、胁迫下约定的赡养费条款是否无效?
在婚姻家庭法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夫妻双方在约定赡养费条款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则该约定可能因违反真实意思表示原则而被视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样,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也有权请求撤销。
具体到赡养费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这个约定是在欺诈或胁迫下作出的,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那么该约定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在欺诈、胁迫下约定的赡养费条款应视为可撤销,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其效力可被否定,即视为无效。
未经双方自愿签订的赡养费条款,因其可能违反“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通常情况下难以认定其有效。如遇到此类情况,权益受损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或申请撤销。在处理赡养费纠纷时,应尊重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所有约定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