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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刀架脖子”家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何保护自己?
2018年11月20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新闻简介】
一则南宁某法官与心理咨询师联合为一起“刀架脖子”的家暴离婚纠纷案把脉,并最终判定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具体情况如下:
刘小姐系二婚,二婚丈夫黄先生虽无稳定工作,但对待刘小姐很用心体贴。婚后二人生育一女,由于婚后刘小姐工作比较繁忙,照顾女儿和家中琐事便由丈夫黄先生负责,生活的日渐单调枯燥,导致夫妻二人争吵不断,黄先生逐渐变得敏感多疑,经常怀疑妻子与异性有染,争吵时甚至曾激动的拿菜刀架在刘小姐的脖子上进行威胁。经过8年多的相处,刘小姐对这段婚姻深感绝望,提出离婚,黄先生表示不同意。此后经家人多次调解无效,刘小姐最终以黄先生存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黄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庭向刘小姐认错悔改,表示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法院最终认为双方在婚前均对彼此的婚育情况有所了解,且在同一城市工作生活并共同生育一女,夫妻双方互相帮助、共同持家,在结婚初期夫妻关系较好。夫妻目前分居的时间较短,且黄某也当庭向刘某认错,有强烈的和好愿望。同时双方所生育的女儿正值需要父母关爱、呵护的年纪,如果离婚,势必使年幼的孩子承受亲生父母离异、原生家庭破裂对其身心健康成长所带来的巨大伤害。故认定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地步,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结果,很多网友觉得非常不可思议,认为刘小姐处于生命安全被威胁的状态,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将来黄先生本性不改,可能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恶性结果。抛开这些假设性的推论,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就本案涉及的家庭暴力、是否应判决准予离婚及遭遇家暴如何保护自己等问题作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解释,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只要是能给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都可以算做是家庭暴力,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谩骂和恐吓行为必须是经常性的,而其他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则没有要求必须是经常性才构成家暴。
二、黄先生持刀架在刘小姐脖子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是否合法?
本案黄先生拿刀架在刘小姐的脖子上,这样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安全,黄先生庭审也承认存在前述行为,此行为并未演变为殴打或更恶劣的后果,可以视为一种恐吓行为,如前述第一点分析,恐吓行为必须是经常性的才能构成家暴,如果黄先生只有这么一次行为,确实实践中会很难认定黄先生存在家庭暴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又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而法院要依据此条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是对家暴行为认定属实,本案黄先生存在一次恐吓行为,但并未达到经常性的标准,一般法院不会将此种情形认定为法定离婚的事由。当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若认为夫妻感情已然破裂,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法官也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不准予离婚。
三、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况下,刘小姐如何保护自己?
刘小姐其实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这样法官便可以同步处理人身保护令及离婚事宜,即便判决不准予离婚,也不影响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若刘小姐未同步申请人身保护令,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这是比较有效的短期内保护自身安全的方法。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正在实行的家暴行为,受害方应当立即报警,保留好报警回执、伤情鉴定等相关证据,以备未来之需。
文章来源: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律师:
宋
[广东]
联系电话:400668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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