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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诺买房未实现,属于“骗婚”吗?

2019年4月22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小姐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先生承诺登记结婚便马上购置房产,两人于2017年12月办理订婚,张先生应女方父母要求共给付聘礼30万元现金,为李小姐购置项链、耳环、戒指等首饰,两人于2018年1月于深圳市南山区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张先生因考虑公司经营需要大量现金周转,希望能先保证公司业务发展扩大,迟迟不愿购置房产,李小姐认为张先生婚前曾承诺婚后会马上购置房产,但距两人结婚已有数月,张先生却迟迟没有行动,如果当时张先生没有承诺结婚后会购置房产,她是不会同意结婚的,张先生的行为根本就是属于“骗婚”,李小姐现想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两人婚姻关系因其受欺诈而无效,并要求张先生补偿其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张先生则认为两人结婚时间短暂,如李小姐执意要求离婚,需将聘礼等返还。


  律师分析
  一、李小姐与张先生的婚姻登记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前述规定,认定夫妻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包括一方存在欺骗的行为。本案中李小姐主张其因为受到张先生欺骗而同意结婚,两人登记结婚的行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显然,李小姐所说的情形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张先生婚前承诺婚后会购置房产,属于情侣、夫妻间以感情为基础的意思表示,此承诺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双方合意表示,不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现张先生未履行承诺,李小姐不能据此要求认定两人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因此,李小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二、若李小姐与张先生离婚,李小姐是否需要退还彩礼?
  本案中李小姐与张先生已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两人无法就离婚达成一直协议时,李小姐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方式解除两人婚姻关系。若双方离婚,张先生能主张要求李小姐返还彩礼吗?
  彩礼,亦被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小姐两人已登记结婚,即使两人结婚时间短暂,但登记结婚并同居确已属实,且张先生并未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不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因此即使双方离婚,张先生亦无权要求李小姐返还彩礼。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是否登记结婚本应该是两人具备感情基础后互相考虑做出的决定,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后亦不应将物质作为维系夫妻婚姻的纽带。随着现今社交网络的扩大致使人与人之间难以深入了解,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双方登记结婚前亦应彼此多加了解,切勿冲动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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