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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真的有必要吗?

2018年10月10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草案系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的全面系统编订纂修,其中一大亮点则是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这个词近年来在司法界屡被提及,自2017年起全国已经陆续有地方法院向当事人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8年7月16日广东高院发布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对离婚冷静期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等作出完整规定,并且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2018年7月18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亦对离婚冷静期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于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否有必要,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离婚冷静期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在诉讼中设置离婚冷静期,无疑令离婚诉讼所需的时间变得更长,加大了诉讼的时间成本。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很多婚姻中的矛盾都是可以调和的,设置离婚冷静期作为缓冲,让当事人在这期间内重新商量重新考虑,并非坏事。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及启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区分。
  第一,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下,也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的,设置离婚冷静期并无不妥。因为实践中可能确实存在夫妻双方一时冲动而提出离婚申请,此时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起到缓冲作用,等双方平心静气地考虑一番之后,或许一段婚姻可以就此被挽救。但是离婚冷静期不能强制性对所有协议离婚的当事人都适用,有些确实已经慎重考虑过,委托律师出具了离婚协议,又或者是存在法定准予离婚情节的,则无须再设置或者过长设置离婚冷静期。
  第二,对于诉讼离婚而言,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反而显得多余。首先,就婚姻家事律师承办案件多年的经验,提起离婚诉讼前须要诸多的准备工作,从当事人考虑离婚、到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再到准备起诉材料,直至向法院正式提起离婚诉讼,中间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已实质性存在“冷静期”。且就婚姻家事律师的执业习惯及执业道德而言,我们并不会怂恿当事人离婚,只有在判断当事人确实有坚定的离婚想法才会接受委托并开展工作。故而,在当事人真正付诸行动提起离婚诉讼时,绝不会是一时冲动。其次,我们目前的诉讼流程已经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时冲动导致的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按目前深圳大多数法院的通行做法,离婚诉讼都需要经过诉前调解及诉中调解两个必经阶段。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在正式立案前会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进行为期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诉前调解,调解不成进入为期三至六个月的诉讼程序,由法官及法官助理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能做出判决。一旦法院认定双方系冲动离婚,尚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修复的程度,法院通常不会判决准予离婚。那么原告方只能在判决生效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这六个月也等同于冷静期了。因此,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在诉讼中增加离婚冷静期,无形中延长了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也更容易导致案件久拖未决,并未良策。
  综上,设置离婚冷静期或许是避免当事人一时冲动离婚的办法,但如果未能得以合适运用,很可能会导致诸多副作用,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应当基于不同的现实情况,对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作出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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