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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真的不能一步到位吗?

2018年10月10日  深圳离婚案件找律师   http://www.szlhzls.com/
  曾几何时,“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将不予判离”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官对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默认为双方感情仍未破裂,尚有修复的可能,故再给双方一次机会,这倒是和我国自古以来所倡导的“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相吻合。但实践中夫妻一方通常利用这条“司法审判规则”来拖延时间,以达到争取抚养权、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等目的,此时离婚诉讼原告一方到底该如何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显得尤为重要。深圳离婚律师结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针对如何完成离婚诉讼中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举证,总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婚姻法》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做出了详细规定,若一方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上情形,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但深圳离婚律师提醒,这只是法律对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明文规定,实践中,法官并非简单依据以上情形轻易判断,法官还需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实况、子女情况及离婚原因等因素,全面分析双方感情破裂的可能性及程度,据此判定是否应准予离婚。
  基于《婚姻法》的前述规定作为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还是过于笼统,而且存在片面性、主观性问题。因此,为了规范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进一步对婚姻法中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做出详细规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深圳离婚律师通过对前述规定及实践判例归纳分析,当事人举证证明前述规定中第1、3、4、5、9、11、12条所规定的情形难度相对较低,因为前述几种情形都是较为具体客观,对当事人在收集、组织证据可以起到明确的指导作用;除此之外的前述规定中的其他情形在当事人举证证明的情况下,仍然需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程度,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仍较为宽松,对当事人而言举证的难度亦相应提高。故当事人若想“一次诉讼便成功离婚”,应提前咨询或委托律师,由专业律师指导收集、组织证据,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笔者认为法官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时”不能仅凭一方的主张而“循规判案”,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法官亦应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尤其是当夫妻一方存在恶意拖延离婚进程的情况时,法官更应综合考虑到实际情况,谨慎判决,当事人亦要结合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地通过诉前保全、诉中保全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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